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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签约指南 |
作者:佚名 |
来源:互联网 |
点击量: |
发布时间:2009-1-5 17:06:53 |
有效期等是否得当,直接影响业主和承包商的切身利益,故必须慎重对待,要注意以下的问题: 1)对标书、合同条款进行认真审查、研究 银行保函的开支是以标书、合同为依据的。国际承包工程采用承发包方式,标书己由招标方作出了规定,如果要参加投标,就意味着接受标书的规定。故承包商在工程投标前,应对招标书中各类保函的要求进行认真分析研究,特别是担保金额是否过高,有效期是否过长,有无严重不合理之处,是否属于“首次索偿即付”保函等。同时,承包人还应调查业主的财力状况、资信情况、项目资金来源及可靠程度。通常私营项目承包商在按业主要求提交各类货币履约保证书时,也应要求业主提供银行的付款保函或支付信用证。对政府的工程项目,要考查该国政治经济稳定性及工程资金来源可靠性,对要
求带资承包或延期付款的项目,即使是政府的项目也应坚持得到银行的付款保函或延期支付信用证。 2)保函应受哪国法律约束和解释的问题 一般地说保函应以开具保函的银行所在国法律来约束和解释。但受益人往往要求按其本国的法律约束和解释。为此如果双方有争议,又互不让步,可以按国际商法或第三国法律解释。 3)尽可能拒绝“可转让’’的保函 银行保函所担保的责任应限于承包商和业主之间。一般保函是不可转让的。但某些合同规定合同本身的权益就是可以转让的,那么与此合同有关的保函就有可能转让。但因此产生的风险较大,故应尽量避免接受这种“可转让’’的保函。如果作为分包商应注意拒绝总承包商的如下要求:由分包商提供抵押金而用总承包商名义向业主开具保函。因为这可能造成总承包商在其它方面对业主违约,而牵扯分包商,使分包商受到损失。 4)保函金额的加息条款 某些预付款保函,要求偿还时加付利息,即按一定的利率,从收到预付款起至实际偿还日止来计算。如果要加付利息,则应事先确定何时、何地、以何种利率计算,应确定一个双方同意的比较适当的固定利息率。而不要加列象“按商业企业利息率计”这样不明确的条文,以避免日后争议。 5)预付款保函递减条款 合同中应规定保证金额随预付款扣还而递减。承包商要定期将递减值让业主签字承认后正式通知银行,这样既可以使保证金额与应付款相符合,还可逐步降低保函手续费。该保函的生效日从承包人收到预付款日起生效,失效日期除明确订有某年某月某日外,还可加列预付款扣完为止,并以两者中先实现的日期为准。 6)担保银行的选择 在国际承包工程标书合同中规定了开具银行保函的方式即直开或转开。直开即由一家有资信的一流银行直接开给业主,转开是指定当地一家银行,由这家银行转开给业主。中国公司开具银行保函应尽量由中国银行承担,中国银行是我国最主要的外汇专业银行,在国外设有分支机构,在国际上资信很好。如果直开保函可由中国银行直接开给业主;如果我公司请求中国银行开具保函给业主所在国指定银行,再由该行开出给业主,这种转开保函要向两家银行交纳手续费和担保费。此外,某些标书或合同规定保函由当地银行或当地注册的外国银行开出,但未具体指明哪家银行时,承包商要选择一家担保条件不苛刻、资信好、收费合理、办事效率高的银行开出保函。在当地选择银行要征得业主的同意。 7)保函有效期的延期和到期及时撤销 保函到期后如果需要延长,应在到期前办理手续。说明理由(理由要充分合理)明确延长的起止时间。保函到期如不办理撤销,仍承担被索偿的风险,且银行将继续收取担保费用。 8)对“首次索偿即付”保函的相应措施 “首次索偿即付”保函,使受益人掌握绝对的主动权,在索偿有效期和担保金额内,只要受益人提出书面要求,银行必须无条件支付现金给受益人。而不必征求申请人的同意。就有可能造成即使申请人完全履行了义务,而受益人仍可无理索偿的现象。它是对受益人单方有利,而对申请人十分不利的保函,应尽量避免接受。但有时招标文件已规定了这种保函的格式。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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